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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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實施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應在各該公庫設置專戶,妥為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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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第 3 條,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在實施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時,應在各該公庫設置專戶,妥為管理運用。這項規定可以確保資源回收所得款項的運用不會與其他公款混在一起,有助於透明化和清晰化款項的使用情況。 舉例來說,在實施資源回收計畫過程中,政府機關或學校所賺取的變賣所得款項必須逐筆紀錄在專戶中,並且按照法規的要求來進行管理和運用。這樣可以有效確保資源回收所得的款項能夠被適當使用,同時也可以為資源回收計畫的成效提供清楚的資金支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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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