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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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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產業用料需求,得由用料需求之事業或公會,檢具下列文件,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後公告之: 一、產生源、主要成分及有害成分說明。 二、國內使用現況,包括相關事業、料源、用途及使用量。 三、過去三年進口量之統計。 四、未來三年需求量之評估。 五、替代用料及其料源之評估。 六、污染防治設施。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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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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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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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產業用料需求,得由用料需求之事業或公會,檢具下列文件,分送中央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