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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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環境保護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前,鄉(鎮、市)應自行設置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並將處理方法及地點,報縣環境保護局核准後,自行處理所轄之一般廢棄物。但經縣環境保護局指定處理場所者,鄉(鎮、市)公所應備置適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車輛,清除一般廢棄物至縣環境保護局指定之場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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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首先縣環境保護局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前,鄉(鎮、市)應自行設置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并將處理方法及地點報縣環境保護局核准後,自行處理所轄之一般廢棄物。如果經縣環境保護局指定處理場所,則鄉(鎮、市)公所應備置適當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車輛,並清除一般廢棄物至縣環境保護局指定的場所處理。 參考資料: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舉例:例如,如果某個鄉鎮市自行設置了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並將相應的處理方法和地點報縣環境保護局核准後,便可自行處理相關的一般廢棄物。如果有縣環境保護局指定了特定的處理場所,鄉(鎮、市)公所應該配備適當的清除車輛,將一般廢棄物清除至指定的場所處理。
- 第五條第五項條文
- 核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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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