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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環境保護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前,鄉(鎮、市)應自行設置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並將處理方法及地點,報縣環境保護局准後,自行處理所轄之一般廢棄物。但經縣環境保護局指定處理場所者,鄉(鎮、市)公所應備置適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車輛,清除一般廢棄物至縣環境保護局指定之場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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