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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定執行機關之執行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一)公告指定直轄市之清除地區。 (二)直轄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之規劃及取得。 (三)直轄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直轄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執行。 (五)直轄市一般廢棄物清理設施之設置及操作管理。 (六)直轄市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 (七)直轄市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規劃及執行。 (八)直轄市一般廢棄物性質之檢驗與種類及數量之調查。 (九)直轄市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張貼、移置及公告。 (十)直轄市指定或委託辦理廢棄物研究與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十一)直轄市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二、市環境保護局: (一)公告指定市之清除地區。 (二)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之規劃及取得。 (三)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執行。 (五)市一般廢棄物清理設施之設置及操作管理。 (六)市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 (七)市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規劃及執行。 (八)市一般廢棄物性質之檢驗與種類及數量之調查。 (九)市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張貼、移置及公告。 (十)市指定或委託辦理廢棄物研究與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十一)市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三、縣環境保護局: (一)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之規劃及取得。 (二)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三)縣一般廢棄物清理設施之設置及操作管理。 (四)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執行。 (五)縣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 (六)縣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規劃及執行。 (七)縣一般廢棄物性質之檢驗與種類、數量調查之統籌、協調及督導。 (八)縣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張貼、移置及公告。 (九)縣指定或委託辦理廢棄物研究與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十)縣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四、鄉(鎮、市)公所: (一)公告指定鄉(鎮、市)之清除地區。 (二)鄉(鎮、市)一般廢棄物清理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鄉(鎮、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鄉(鎮、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執行。 (五)鄉(鎮、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之規劃及取得。 (六)鄉(鎮、市)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 (七)鄉(鎮、市)受託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規劃及執行。 (八)鄉(鎮、市)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及張貼。 (九)鄉(鎮、市)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受託處理一般廢棄物,及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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