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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棄物:指由科學園區內產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所認定之一般及事廢棄物。 二、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係指由產出廢棄物之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共同投資,或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聯合具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構加入投資,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員(以下簡稱清除、處理管理員):係指取得環境部發之甲、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且受僱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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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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