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資料中我可以看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4 條」對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的許可證期限、展延申請、補正資料等有詳細的規定。根據此法條,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首次核發處理許可證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如果需要展延許可證,需在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核發機關也有義務在一定時間內作出准駁決定。若未在屆滿前申請展延,許可證將失效,需重新申請。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的合法營運並且遵守相關規定。 相關範例可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育署核發的同意設置文件或處理許可證,以及相關申請展延、補正資料的審查和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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