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處理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清除、處理機構應在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廠)上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這表示清除、處理機構必須在相應的設施上清楚標示出自己的名稱、聯絡電話和許可證字號。這條法規的基礎是為了確保清除、處理機構的透明度和責任性。 參考資料: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9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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