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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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機關扣留清理機具設施,得委託民間業者或僱工協助辦理,並由扣留機關派員會同押送至指定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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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扣留機關扣留清理機具設施,得委託民間業者或僱工協助辦理,並由扣留機關派員會同押送至指定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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