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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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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准: 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貯存容量。 四、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五、再利用作業期程。 六、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 七、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八、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九、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一、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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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於變更前,檢具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