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具或車輛。 四、產品貯存方式。
回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具或車輛。 四、產品貯存方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