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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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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具或車輛。 四、產品貯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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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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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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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