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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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物品應於境內進行處理,且不得將未經回收再利用之廢電子電器物品直接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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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廢電子電器物品應於境內進行處理,且不得將未經回收再利用之廢電子電器物品直接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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