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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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
深度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民間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的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則應自行保存七年。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民間機構依法保存相關營運紀錄,以供查核和監督。詳細的法條內容需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相關款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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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