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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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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

深度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民間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的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則應自行保存七年。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民間機構依法保存相關營運紀錄,以供查核和監督。詳細的法條內容需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相關款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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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民間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