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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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民間機構應將每日廢棄物產出、收受、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此條規定了民間機構對於廢棄物處理的記錄義務,並且明確要求營運紀錄隨設施存放以供查核。 此外,該條法規還明訂了民間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營運紀錄,并指出跨區營運者應向跨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對營運紀錄的申報和核對等程序及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這些規定明確了民間機構對於營運紀錄的申報和管理規定,以及主管機關的相關責任。 參考資料: 《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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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