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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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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機構應將每日廢棄物產出、收受、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
  2. 2.民間機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項營運紀錄者外,應以書面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營運紀錄,跨區營運者應同時向跨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營運紀錄之申報後,除經核對無誤予以備查外,應要求申報者限期補正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3. 3.民間機構申報營運紀錄之項目、格式、內容及頻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對營運紀錄之程序與方法,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民間機構應將每日廢棄物產出、收受、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此條規定了民間機構對於廢棄物處理的記錄義務,並且明確要求營運紀錄隨設施存放以供查核。 此外,該條法規還明訂了民間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營運紀錄,并指出跨區營運者應向跨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對營運紀錄的申報和核對等程序及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這些規定明確了民間機構對於營運紀錄的申報和管理規定,以及主管機關的相關責任。 參考資料: 《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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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民間機構應將每日廢棄物產出、收受、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