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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間機構應將每日廢棄物產出、收受、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
  2. 民間機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項營運紀錄者外,應以書面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營運紀錄,跨區營運者應同時向跨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營運紀錄之申報後,除經核對無誤予以備查外,應要求申報者限期補正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3. 民間機構申報營運紀錄之項目、格式、內容及頻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對營運紀錄之程序與方法,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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