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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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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應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副知主管機關。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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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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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民間機構應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