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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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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其同意文件: 一、處理技術員離職時,該機構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 二、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 三、申報文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四、未依投資契約內容或同意文件辦理者。 五、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
  2. 2.主管機關發現民間機構有前項各款之情事者,應轉知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民間機構自同意文件終止通知送達之日起,不得再接受委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但已從事清除、處理而未完竣者,應依主辦機關指示辦理,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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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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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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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民間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其同意文件: 一、處理技術員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