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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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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完成廢棄物處理後,應開具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予委託者。

深度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民間機構在完成廢棄物處理後,應該向委託者開具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於環保署相關的公告或法規,例如91年6月26日公布的管理辦法,其中提到民間機構應取得同意文件後,才能接受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這可以作為該法條的相關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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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民間機構完成廢棄物處理後,應開具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予委託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