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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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間機構應依主辦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同意之事項。
- 2.民間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數量總額得有前項同意文件同意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深度解讀
從所提供的法規來看,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民間機構在處理廢棄物時,應該依主辦機關核發的同意文件內容辦理,不得做未經同意的事項。此外,民間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的數量總額應該在前項同意文件容許的上限範圍內,可以有不超過上限百分之十的容許差值。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民間機構在同意文件中獲得了處理一個月100噸廢棄物的許可,根據上述法規,實際的處理量可以在90到100噸之間,不得超過許可量的10%。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民間機構在處理廢棄物時遵守主辦機關的核准,並且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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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