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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加評選之事業,經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為優良者,得列為優等;其經評選小組複評為績優者,得列為特優。 前項優等之名額每組以十名為上限;參加評選之事業不足二十家者,其名額以報名家數二分之一為上限;特優之名額每組以三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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