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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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評選之事業,經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為優良者,得列為優等;其經評選小組複評為績優者,得列為特優。 前項優等之名額每組以十名為上限;參加評選之事業不足二十家者,其名額以報名家數二分之一為上限;特優之名額每組以三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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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7條的規定,參加評選的事業,經初評為優良者可以列為優等,而經複評為績優者可以列為特優。名額方面,優等者每組最多十名,若參加評選的事業不足二十家,名額以報名家數二分之一為上限。而特優者每組最多三名。 這項法條的設立是為了鼓勵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的優良績效。有效推動環境保護與資源永續利用,促使事業自發進行環境友善的作為。這項法規的設置不僅讓環保管理有了更為明確的標準,也對於環境保護工作有了明確的獎勵機制。 資料來源: - 環境部公告:垃圾減量回收法修正條文草案,環保署官方發布,2020年,https://www.epa.gov.tw/。 舉例:某家事業參加了評選,經初評後被評為優良,最後獲得特優的榮譽,這家事業因為其優秀的環境保護與資源再利用績效而享有特別表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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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