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9開新分頁第 三 章 循環永續管理 §13開新分頁第 一 節 綠色設計 §13開新分頁第 二 節 源頭減量 §16開新分頁第 四 章 再生資源運作管理 §25開新分頁第 五 章 輔導獎勵措施 §32開新分頁第 六 章 罰則 §38開新分頁第 七 章 附則 §49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四 章 再生資源運作管理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30 條1.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循環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2.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