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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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量或進口量之申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免檢具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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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0條》,責任業者應依其種類,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或進口量,并且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免檢具責任物的申報表。不過,如果獲得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申報,不受限於網路申報的規定。 範例:根據裁判書的解釋,當責任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方式申報時,就不必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因為在此情況下並不在網路申報的限制之列。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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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