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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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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量或進口量之申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免檢具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0條》,責任業者應依其種類,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或進口量,并且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免檢具責任物的申報表。不過,如果獲得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申報,不受限於網路申報的規定。 範例:根據裁判書的解釋,當責任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方式申報時,就不必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因為在此情況下並不在網路申報的限制之列。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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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營業量或進口量之申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免檢具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