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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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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扣抵其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 一、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 二、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三、不在國內廢棄之扣抵量彙總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 2.第七條第一項之責任業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的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的情況,可以檢具相關文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扣抵其責任物的營業量或進口量。這些文件包括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不在國內廢棄之扣抵量彙總表,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範例: 根據環保署的公告,有一家製造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了他們製造的產品不會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產生廢棄物的證明文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成功扣抵了其責任物的營業量。這符合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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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