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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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人員依本法第二十條進行查核時,責任業者所提供之資料不實,或未提供完整帳冊、資料者,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人員依下列方法擇定其中可取得之最高營業量或進口量為該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 一、依原(物)料、人員、水電或設備使用情形、生產速率或其他足供佐證之資料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二、由責任業者之上游、下游業者相關資料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三、依銷售額相近之同業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四、依銷售額相近之同業申報之回收清除處理費金額占銷售額比例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五、依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相近之同業之製造量計算方式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六、依稅捐機關提供之資料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 2.前項之完整帳冊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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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5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人員於進行查核時,如果發現責任業者提供的資料不實或不完整,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選擇可取得的最高營業量或進口量作為該責任業者的營業量或進口量: 1. 根據原(物)料、人員、水電或設備使用情形、生產速率或其他足供佐證的資料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2. 由責任業者的上游、下游業者相關資料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3. 根據銷售額相近的同業申報的營業量或進口量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4. 根據銷售額相近的同業申報的回收清除處理費金額占銷售額比例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5. 根據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相近的同業的製造量計算方式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6. 根據稅捐機關提供的資料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完整帳冊需遵循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5條 - 商業會計法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舉例:如果責任業者提供的營業量資料不實或不完整,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業者的上游、下游業者相關資料計算其營業量或進口量作為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商業會計法法規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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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