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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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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及扣抵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及扣抵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第二、三項中提到了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清除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時,應紀錄清除廢棄物的相關資料,並且保留三年備查,這符合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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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及扣抵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