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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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及扣抵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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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及扣抵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第二、三項中提到了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清除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時,應紀錄清除廢棄物的相關資料,並且保留三年備查,這符合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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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