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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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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責任業者停止製造、輸入責任物,或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一、廢止登記申請表(含切結聲明)。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停工、停業、歇業或廢止公司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責任業者有歇業、解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登記。
  3. 3.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之責任業者,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申報、繳費;其恢復製造、輸入責任物或不符合免予列管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切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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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責任業者停止製造、輸入責任物,或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