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責任業者停止製造、輸入責任物,或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一、廢止登記申請表(含切結聲明)。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停工、停業、歇業或廢止公司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責任業者有歇業、解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登記。
-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之責任業者,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申報、繳費;其恢復製造、輸入責任物或不符合免予列管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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