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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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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廢機動車輛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衍生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
  2. 2.前項衍生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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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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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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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規定:「廢機動車輛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衍生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