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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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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申請油、廢(污)水排放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經政府機關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申請單位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 四、海域工程經政府機關核准進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海域工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 六、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之海洋污染防治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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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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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申請油、廢(污)水排放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