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申請油、廢(污)水排放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申請單位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 四、海域工程經政府機關核准進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海域工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 六、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之海洋污染防治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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