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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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排放許可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 二、六個月內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其中之一達二次。 三、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未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 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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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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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 5 條條文
-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 6 條條文
-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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