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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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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排放許可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 二、六個月內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其中之一達二次。 三、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未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 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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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第 9 條規定:「取得排放許可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