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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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取得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後,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辦理。
- 2.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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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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