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再利用之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第六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
- 2.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再利用之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並且在許可期限屆滿日前的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如果未在期限內提出展延申請,則需重新申請許可。 舉例:如果一家再利用機構的許可期限即將屆滿,可以根據第10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以延長許可期限。如果未能在期限內提出展延申請,則必須重新提出許可申請。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