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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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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利用之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第六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
  2. 2.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再利用之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並且在許可期限屆滿日前的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如果未在期限內提出展延申請,則需重新申請許可。 舉例:如果一家再利用機構的許可期限即將屆滿,可以根據第10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以延長許可期限。如果未能在期限內提出展延申請,則必須重新提出許可申請。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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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再利用之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第六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