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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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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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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