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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15

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名稱。 三、具有防止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 四、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圍籬。 五、貯存場(廠)區應設置消防設施。 六、本部公告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或准計畫書內容之貯存設施相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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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