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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辦理再生利用業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署,留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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