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主管機關辦理再生利用業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部,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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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辦理再生利用業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部,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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