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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9

主管機關辦理再生利用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部,留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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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再生利用業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部,留供查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