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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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及證明文件格式,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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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第18條所規定,相關文書及證明文件的格式由相關機關所定。例如,根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9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且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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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