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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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環署得參酌各方提出的再生資源再使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來研擬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之公告。 例如,根據環署廢字第0910091151號函頒,再利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再利用或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者,應依該公告之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辦理,未依該公告之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辦理者,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而處以行政罰。
- 參酌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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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