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二、環境用藥之委託製造、分裝、調配申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三、環境防蟲、防鼠或誘引用天然物質產品申請核准、展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四、申請登記用樣品核准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五、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變更、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七、環境衛生用藥有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九千六百元;每增加一項增收新臺幣二千元。 八、環境衛生用藥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二千四百元。
- 變更許可證、許可執照之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同時申請許可證展延、變更或委託製造、分裝、調配者,以其中審查費最高者計價收費。
- 變更天然物質產品核准文件之核准內容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同時申請天然物質產品核准文件展延及變更核准內容者,收取展延審查費。
- 前二項變更屬地址整編者,免收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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