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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每件新臺幣三千元;變更、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 四、環境衛生用藥有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七千元;每增加一項增收新臺幣一千元。 五、環境衛生用藥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2. 變更前項第一款許可證、第二款許可執照之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屬地址整編者,免收審查費。
  3. 同時申請展延及變更許可證者,僅收取展延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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