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5 年 02 月 0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修正之第 2 條條文,除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項,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本標準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二、環境用藥之委託製造、分裝、調配申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三、環境防蟲、防鼠或誘引用天然物質產品申請核准、展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四、申請登記用樣品核准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五、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變更、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七、環境衛生用藥有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九千六百元;每增加一項增收新臺幣二千元。 八、環境衛生用藥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二千四百元。
- 變更許可證、許可執照之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同時申請許可證展延、變更或委託製造、分裝、調配者,以其中審查費最高者計價收費。
- 變更天然物質產品核准文件之核准內容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同時申請天然物質產品核准文件展延及變更核准內容者,收取展延審查費。
- 前二項變更屬地址整編者,免收審查費。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 主管機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受理減免環境用藥原體關稅申請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
- 主管機關受理核發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每件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因主管機關證照格式變更換發者,免收取證書費。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