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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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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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