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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
  2. 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3. 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抵押權,並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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