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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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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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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
第四十七條
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
求償
。
主管機關得免提供
擔保
向
行政法
院聲請
假扣押
、
假處分
。
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
債權
及
抵押權
,並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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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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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2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查核、檢驗及財務 §4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5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6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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