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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2 條

  1. 1.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
  2. 2.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3. 3.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抵押權,並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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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2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這表示如果主管機關因為採取措施而產生費用,可以先由基金代為支應,然後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參考資料中的範例是指主管機關可以向違規的行為人求償必要費用,這是符合法規的應對方式。 此法規中還規定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執行相關處理措施時,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並且不需要提供擔保。 此外,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並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意味著該費用的求償權優先於其他債權和抵押權,但如果在十年間未行使,則會消滅。這些規定有利於確保費用得以及時支付並保障主管機關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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