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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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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
  2. 2.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3. 3.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抵押權,並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2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這表示如果主管機關因為採取措施而產生費用,可以先由基金代為支應,然後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參考資料中的範例是指主管機關可以向違規的行為人求償必要費用,這是符合法規的應對方式。 此法規中還規定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執行相關處理措施時,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並且不需要提供擔保。 此外,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並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意味著該費用的求償權優先於其他債權和抵押權,但如果在十年間未行使,則會消滅。這些規定有利於確保費用得以及時支付並保障主管機關的權益。

立法沿革 3

(0861030 全文修正)

凡運作人或負責人符合下列條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辦法獎勵之:   一、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致力毒性化學物質之預防及設備改善績效卓著者。   三、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運作人或負責人符合獎勵之條件。

(0951212 全文修正)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運作人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   二、致力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   三、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   前項獎勵之適用對象、評選、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有獎勵權限,爰刪除原條文序文中之「中央」二字,以期周延。   二、獎勵對象除運作人或負責人外,其餘致力於改善績效卓著或降低運作風險足資推廣者,如專責人員、學者專家等亦值得獎勵,爰將原條文序文所定「運作人或負責人」刪除,以擴大獎勵對象。   三、為求明確,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運作人」。   四、依法制體例,刪除原條文各款所定「者」字。   五、環保署依原條文之規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據以執行運作獎勵,惟為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及配合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有獎勵權限,爰增訂第二項,就獎勵之適用對象、評選、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或自治法規。

(1071221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   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並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逕行採取相關處理措施之費用應由事故責任人負擔費用,爰參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及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增列第一項。   三、為配合增列前述費用求償機制,規範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並予較長之請求權時效,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運作人或負責人符合獎勵之條件。

(0951212 全文修正)

一、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有獎勵權限,爰刪除原條文序文中之「中央」二字,以期周延。   二、獎勵對象除運作人或負責人外,其餘致力於改善績效卓著或降低運作風險足資推廣者,如專責人員、學者專家等亦值得獎勵,爰將原條文序文所定「運作人或負責人」刪除,以擴大獎勵對象。   三、為求明確,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運作人」。   四、依法制體例,刪除原條文各款所定「者」字。   五、環保署依原條文之規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據以執行運作獎勵,惟為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及配合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有獎勵權限,爰增訂第二項,就獎勵之適用對象、評選、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或自治法規。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逕行採取相關處理措施之費用應由事故責任人負擔費用,爰參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及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增列第一項。   三、為配合增列前述費用求償機制,規範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並予較長之請求權時效,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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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2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