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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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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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61030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51212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71221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運作人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指派前往處理事故之應變車輛,其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限制之規定;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前項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輛之標識、車身顏色識別、裝備標準、用途、駕駛人資格、運作人登記核准、任務執行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調整,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配合新增關注化學物質,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1 條條文
(08610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512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調整,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配合新增關注化學物質,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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