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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運作人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指派前往處理事故之應變車輛,其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限制之規定;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2. 前項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輛之標識、車身顏色識別、裝備標準、用途、駕駛人資格、運作人登記准、任務執行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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