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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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本法公告禁用之成分。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條規定,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的環境用藥,不得含有本法公告禁用之成分。這是為了保障輸出的環境用藥符合法規標準,不會對其他國家的環境和健康造成危害。舉例來說,若製造商欲將環境用藥出口至其他國家,便需注意其中的成分是否符合該國法規的相關限制,以避免違反當地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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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