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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製造業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 二、登載主要產品之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正本,內容包括外國廠商名稱及地址、藥劑外文品名、有效成分、數量、劑型、內容量。 四、專供輸出環境用藥外文品名、各成分及含量、劑型、內容量、數量。
  2. 未依前項規定檢具申請文件或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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