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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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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環境用藥製造業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 二、登載主要產品之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正本,內容包括外國廠商名稱及地址、藥劑外文品名、有效成分、數量、劑型、內容量。 四、專供輸出環境用藥外文品名、各成分及含量、劑型、內容量、數量。
  2. 2.未依前項規定檢具申請文件或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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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第 4 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