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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准製造、加工專供輸出環境用藥者,應按月記錄製造、加工、輸出量;其記錄及紀錄保存準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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