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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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資料如以外文作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二、資料依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以中文填寫,並附原廠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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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資料如以外文作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二、資料依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以中文填寫,並附原廠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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