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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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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所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依下列規定分別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一、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成分含量與濃度區間,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記錄。 二、關注化學物質免分濃度區間,逐月記錄。
  2. 2.前項第一款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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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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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依下列規定分別製作毒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