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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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法規內容來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主要涵蓋了毒性化學物質和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該遵守的申報頻率和應遵循的運作方法。根據法條內容,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並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或審定的運作方法,依不同頻率申報運作紀錄,包括每月申報、每季申報和半年申報。即使運作量無異動,仍應依法規進行申報。 根據法條的規定,運作人必須遵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並按時完成申報,否則將面臨相應的罰款和環境講習等處罰。這些規定旨在監管化學物質的運作,以確保公眾和環境的安全。 參考資料: - 環境保護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 - 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 範例:根據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如果公司未按時完成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的申報,將面臨相應的罰款,例如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能被要求接受環境講習。例如,某公司延遲申報運作紀錄,被處以20萬元的罰款和 4 小時的環境講習。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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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