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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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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積極利益: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報酬。 二、消極利益:因違反本法義務應支出而未支出或節省費用減少支出之所得利益,指規避、延遲或減少支出獲有之利益。 三、營業收入:受有利益人於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依所得稅法申報之營業收入。 四、營業淨利: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管理及事務費用之獲利。 五、利潤率:以受有利益人之營業淨利為分子,營業收入為分母計算所得數值為利潤率。但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完整者,得適用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之各業所得額標準;未能於期限內提供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所屬行業淨利率。該年度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尚未公告時,以前一年度為準。 六、所得利益總和:依本辦法算推估之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及依所得利益期間按日加計利息之總和。 七、受有利益人:指因違反本法義務受有所得利益之行為人或他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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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價名詞
  • 報酬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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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積極利益: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