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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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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 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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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行為期間名詞
  • 對價名詞
  • 報酬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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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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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4 條規定:「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 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