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 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報酬。 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