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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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諮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變機構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諮詢機構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構)。 四、公(私)立大專以上校院。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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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