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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應變、諮詢機構,指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應變、諮詢業務之下列二種應變、諮詢機關(構): 一、應變機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發生事故時,於事故現場進行安全防護、緊急應變、偵檢、復原等作業事項之法人、機關(構)或團體。 二、諮詢機構:提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現場應變所需安全資料表、化學物質危害、安全防護資訊等相關諮詢之法人、機關(構)或團體。
  2. 本辦法所稱應變、諮詢人員,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取得指揮級、專家級、技術級合格證書之專業應變人員,常任於應變、諮詢機構,從事應變或諮詢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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